本報訊 (記者 王文革) 家庭多難的銀川居民白鳳江被撞致殘後,保險公司將本應賠付給他的錢卻交給肇事司機,不料被肇事司機花掉。5月7日,白鳳江起訴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索賠27萬元一案,在金鳳區法院西湖法庭開庭審理。
  今年62歲的白鳳江曾有4個子女,均為智力殘障,其中兩個已夭折,而他去年7月又遭遇車禍失去勞動能力,並且保險公司賠付給他的賠償金被肇事司機花掉。本報3月24日報道此事後,白鳳江的遭遇牽動著眾多讀者的心。
  法庭調查階段雙方承認,2013年9月2日,陽光財產保險公司寧夏分公司主持白鳳江和小王進行賠償調解,並製作了調解協議書。其中約定保險公司向白鳳江一次性賠償後,白鳳江不得再向保險公司提出任何賠償要求。協議簽訂後,保險公司讓白鳳江打了一個1.58萬元的收條,卻將1.36萬元打入肇事司機小王賬戶,被小王挪用。白鳳江至今未收到保險公司賠償金。
  庭審辯論環節,白鳳江的代理律師指出,調解協議書是在保險公司主持下完成,但保險公司在裡面免除自身賠償義務、排除白鳳江索賠的合法權利,保險公司既是調解員又是當事人,違反了調解的基本原則。另外,白鳳江是文盲,且調解時他的傷情尚未穩定。因此,調解協議應當無效。保險公司代理人表示,白鳳江對保險公司從中調解的工作方式如果不能理解,“我向您道個歉”。該代理人解釋說,保險公司規定支付賠償金必須要有當事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書,且協議書是在征求當事雙方意見並得知白鳳江會寫自己名字的情況下簽署的。對於當時為何把賠償金打入小王賬戶,是因為白鳳江無法提供可用賬號。於是,約定將賠償金打入小王賬戶,由小王取出交給白鳳江。庭審中,小王極少發言,多次表示“與陽光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經過一上午的庭審和一下午的法庭調解,白鳳江與小王、保險公司達成初步協議,由陽光財險公司一次性賠償白鳳江10萬元、小王賠償1萬餘元。但保險公司代理人表示,回去請示公司後再作最終決定。  (原標題:保險公司肇事司機賠償傷者1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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