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記者 陳保發
  天氣炎熱,學校放“高溫假”:每天上午上課,下午在家複習。可一名小學5年級的孩子中午放學後跑去游泳,不幸溺亡。最終,法院判孩子家長疏於看護存在重大過錯,而學校也因管理上的缺陷被判擔責15%,賠償6萬餘元。六一兒童節將至,昨天,市五中院發佈了兒童權益保護三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關註兒童的合法權益。
  案例1

  娃娃放學路上溺亡

  學校擔責賠6萬餘元
  案情
  小何是綦江區某小學5年級的學生,平時走讀。2013年6月,當地教委下發做好防暑降溫工作通知,該小學校決定於去年6月19日至21日放“高溫假”:學生每天上午上課、下午在家複習,同日製作《預防高溫天氣告家長書》,對安全、飲食等進行告知,小何的母親向某在告知書回執上簽了字,但該小學未打電話或發短信通知家長。2013年6月18日,11歲的小何前往當地一河溝游泳時,不幸溺亡。
  判決
  法院認為,小學的告家長書存在一定缺陷,家長在回執單上簽字不能認定其必定知曉放假事宜,因此無法確保放假後未成年人能及時處於監護人看護下,為事故發生埋下隱患。因此,學校雖盡到了主要的教育管理職責,但存在一定缺陷。據此,法院判決學校承擔15%的責任,賠償小何父母6萬餘元。
  法官點評
  涉及學校的事故主要是未成年人間打鬧受傷、體育運動時受傷、私自下河游泳溺亡等。為此,法官建議,學校要妥善處理好未成年人正常的活動需求。同時,家長不能把安全教育責任全推給學校,學校也不能通過“告知書”、“免責書”等來規避應負的職責。
  案例2

  10歲兒子貪玩

  “狼爸”拿竹條打死他
  案情
  永川的李某離婚後,帶著兒子小鵬(化名)來到主城打工。平時,李某一家靠製作、銷售豆腐豆芽菜維持生計,對兒子缺少管護,貪玩的小鵬讓李某很頭痛。1999年10月15日晚,小鵬放學後一直沒回家,李某就到兒子就讀的學校附近尋找。當晚8時許,李某找到兒子。回家後,為教訓兒子,李某把小鵬捆綁在屋外院壩豬圈橫梁上,用竹條長時間持續抽打兒子下腹部、背臀部等處。當晚10時許,小鵬死亡。2011年李某被捉獲歸案。
  判決
  市五中院審理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後果嚴重,但考慮到李某的主觀目的和動機是為了教育子女,本案的發生確屬事出有因,李某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一定悔過之心,法院從輕判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官點評
  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家庭悲劇,根本原因在於:一是“恨鐵不成鋼”、“黃荊棍下出好人”的傳統教育觀念和方法。二是錯誤的父權觀念。認為子女是父母的“私產”,怎麼“教育”別人管不著。為此,法官提醒,教育未成子女不能以“愛的名義”行“傷害之事”,即使作為父母,也不能違法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3

  小孩闖進一公司玩

  被高壓電擊傷誰擔責
  案情
  周某是一名未成年人。2012年5月31日,他進入重慶某橡膠廠和重慶某公司管理、所有的高壓變電站內(註:當時圍牆大門未鎖,且牆面有破洞)玩耍,結果被高壓電擊中受傷,造成右上肢離斷(五級傷殘)。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用具費等共計100萬餘元。
  判決
  法院認為,基於高壓作業的高度危險性,兩公司除對其危險性盡到警示義務,還應採取合理的防護措施保護他人免受傷害。本案中,兩公司雖在變電房門上及變壓器錶面安放了警示標誌,但對變電房牆體上的牆洞未及時進行修補,變電房門未進行鎖閉,致使受害人進入觸電受傷,兩公司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法院最後判決兩公司承擔80%的責任。
  法官點評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對高壓輸電線路及高壓設施致損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即經營者、管理人即使無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為此,法官建議,經營者、管理人應採取合理安全措施並盡到明確警示義務,可定期在學校、社區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開展安全警示宣傳,避免悲劇發生。
  案例4

  與不滿14歲少女戀愛生子

  男子獲刑4年半
  案情
  2011年年底,30歲的李某某通過親戚關係,認識了12歲的李某,之後二人經常電話聊天。2012年1月,李某某與李某確定了戀愛關係,併發生了性行為。2012年6月,李某某帶李某到重慶打工。2012年9月18日,李某產下一女嬰。之後,李某某多次與李某發生性行為,致李某再次懷孕,並於2013年8月產下一男嬰。
  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明知李某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本案被害人尚處於生長髮育期,前後2次生育的時間僅間隔11個月,如此密度的懷孕、生產,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巨大傷害。李某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法官點評
  本案的發生令人深省。被害人年幼時,母親帶著她跟一男子離家出走,與該男子共同生活期間,經常遭打罵。出於對親情的渴望,被害人“心甘情願”地與被告人耍朋友。為此,法官建議,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基層組織,在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聯合有關部門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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